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港)文件(新政港处〔2022〕3号)《关于收回郑州市中医院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权证书的决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
公示期已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