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刮码,正品保真,价格实惠……”面对这样的宣传,你心动吗?“刮码”商品可以买吗?“刮码”销售是否合法?一起来看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A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化妆品领域某知名商标注册公司,2014年1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2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新郑一美妆商行通过线下门店以及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同类化妆品,但化妆品外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被故意刮除,无法通过扫码识别。
原告诉称,其注册商标化妆品外包装盒上均印制有二维码标识,通过扫码二维码,可以实现产品溯源、真伪验证、品质保证以及售后登记等多种功能。被告“刮码”销售行为严重破坏其市场营销管理措施,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被告“刮码”销售行为,破坏了原告的价格管控和质量保证体系,增加原告的管理难度。且被告未向消费者作出充分提示和说明,很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价格更加低廉的“刮码”商品,该类商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不畅,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受和评价,造成原告商标品牌价值的贬损。同时,“刮码”销售行为使被告不正当地获取了较其他正规经营者更多的竞争优势,攫取了其他正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破坏了商品经销商之间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规避品牌方区域销售政策和价格管控,为自己创造所谓的竞争优势,通常会故意破坏或遮蔽商品上的条形码、二维码等重要信息,进而进行低价销售牟利,这种“刮码”销售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品牌方的区域销售策略和价格管控体系,影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刮码”销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但其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经营者通过正当经营获得经济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质量提升、维护平等自由开放市场秩序的立法本意,因此,宜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提醒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避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以免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编辑: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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