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居住权解心结 公证温情化纠纷
——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公证处化解继承难题纪实

2026年04月13日 来源: 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部

  一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风波,在“居住权”这一法律工具的巧妙运用下,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老人安享晚年,儿媳安心抚育幼子,三个孩子继续在完整的亲情中成长……

  一通电话,牵出一个家庭的“死结”

  2025年11月,郑州航空港区综治中心公证窗口,华夏公证处值班公证员接到了一位年轻女士的咨询电话。她的丈夫刘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拆迁安置房产一套,刘某父母均健在,家中还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大女儿11岁,小儿子仅2岁半。“公婆不配合,能不能办继承权公证?”电话那头,声音低沉而疲惫。公证员敏锐地察觉到,这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场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经过耐心沟通,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刘某的父母并非执意要争遗产,而是担心——如果儿媳继承了房子,自己晚年还能不能住在这个家里?老人要的,不是产权,而是一份踏实。

  面对面倾听,找到真正的“病灶”

  2025年12月,儿媳带着公婆、刘某的妹妹一起来到港区综治中心公证窗口。公证员分别与各方交谈,理清了双方的真实诉求,儿媳的诉求:房产由她和三个未成年子女继承,避免公婆百年之后,房产再牵扯刘某的妹妹等其他亲属,导致继承关系越来越复杂。公婆的担忧:三个孙子女还那么小,需要一家人同心协力照顾。如果房子全部给了儿媳,万一将来自己住无所依,还怎么帮衬孙辈?表面是继承权之争,实质是“老人的居住安全保障”与“儿媳希望产权清晰”之间的冲突。公证员敏锐地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正是解开这个死结的那把钥匙。

  居住权“破局”,两头兼顾两全其美

  公证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居住权”的法律内涵:儿媳和三个孩子继承房产所有权,同时为公婆设立终身居住权并办理登记。公婆可以一直住下去,即使将来房产被出售或抵押,居住权也不受影响。儿媳当场表示同意。为确保双方真正理解、没有后患,公证员还主动添加了微信,建议他们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确认。

  一波三折,老人顾虑终打消

  2026年1月,事情突然出现反复。刘父打来电话,语气激动:“不动产中心的居住权协议对我们不利,不办了!”随后儿媳也来电诉苦:家里吵了好几次,公婆不接送孩子,她无法上班,家里乱成一团。公证员没有放弃,而是再次约双方到综治中心面谈。第二次见面时,老人已是筋疲力尽、精神憔悴。深入沟通后发现,症结在于:老人听说房产所有人理论上仍可出售、抵押房子,担心自己最终还是会被赶走。公证员耐心解释:“法律上确实不禁止出售,但居住权登记后,买家必须继续让您住,不能赶人。更重要的是,现实中谁会买一套自己不能住的房子呢?所以您的居住安全,既有法律保障,又有市场逻辑的双重保护。” 老人慢慢理解了,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

  一纸公证书,两家都安心

  2026年3月,双方达成最终一致,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不仅出具公证书,还主动协助他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步办理产权过户和居住权登记。当天下午,儿媳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公婆拿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老人握着证明,千恩万谢:“你们帮我们家解决了大矛盾,我们心里踏实了,家里又能正常过日子了!”

  从个案到常态:公证服务助力港区发展

  这起纠纷的圆满化解,并非偶然。华夏公证处自2023年入驻综治中心以来,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累计办理各类公证1.2万余件,真正把法律服务送到了群众家门口。居住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老百姓的一件“护身符”。它让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让老人“不拥有房子也能安心住着”,让子女“继承房产同时不失孝道”。

  法律链接(小贴士)

  居住权设立方式:书面合同或遗嘱,必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第368条)。居住权合同内容: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争议解决方法。居住权特点:通常无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

  结语

  当继承纠纷陷入“你争我夺”的僵局时,不妨换一个思路:你们需要的,究竟是房子的“份额”,还是那个“家”的安稳?居住权,让法律有温度,让亲情有归处。

编辑: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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