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局
  • 2022-09-16
关于拟批复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220千伏洪泽 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拟对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220千伏洪泽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915—2022919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对策和措施

1

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220千伏洪泽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

本项目变电站站址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祥符刘路与规划口岸六街交叉口东南侧

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变电站站址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祥符刘路与规划口岸六街交叉口东南侧。本项目新建洪泽220千伏变电站一座,主变压器规划容量3×240MVA,本期容量1×240MVA,全户内布置,变电站总用地面积6958平方米。

工程总投资90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占总投资的0.66%

1、电磁影响防治措施:

设计阶段:严格按照技术控制配电构架高度、对地和相间距离,控制设备间连线离地面的最低高度,确保变电站四周厂界电磁环境符合相应标准

运营期: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检查,保障发挥环境保护作用。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变电站周围电磁环境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并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设计阶段:合理布局,主变压器采取户内布置,优先选择满足要求的低噪声设备,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施工期:施工单位应采用噪声水平满足国家相应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并在施工场周围设置围栏或围墙以减小施工噪声影响夜间22点至次日晨6点严禁高噪声施工机械作业,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作业的时间,在上述时间内禁止高噪声机械作业,并减少施工人员用哨音调度指挥。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符合昼间70dB(A)、夜间55dB(A) 要求。如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夜间超标施工,必须征得环保部门的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并减少鸣笛。在夜晚进出工地的车辆,安排专人负责指挥,严禁车辆鸣号

运营期: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议主变室采用消声隔音门,主变室内四周墙壁设置吸声板,主变室进风宜采用消声百叶窗自然进风。合理布局站内电气设备,风机及空调外机尽量布置在远离西北和西南两侧小区侧的墙壁或楼顶,出风口设置朝上。变电站通风风机尽量选择大直径、低转速的低噪声风机,风机外侧安装消声百叶窗,通风散热风机采用自动温控启停的方式运行。定期对站内电气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主变等运行良好。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并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3、水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少量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喷洒抑尘等用途,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施工项目部内修筑的简易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运营期:变电站采用雨污分流,站内雨水经过雨水口收集后,通过排水管道排直接进入站外市政排水管道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埋地污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4、固体废物影响和防治措施

①施工期:本工程变电站开挖多余的土石方就地用于平整场地和植被恢复,不得随意丢弃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雨、防飞扬等),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施工完成后应将混凝土余料和残渣及时清除,做好迹地清理工作。施工现场设置集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

②变电站营运期固废主要为值守人员的生活垃圾,站区产生的极少量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变电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变压器油等矿物油应进行回收处理。废矿物油、变压器事故油和废铅酸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5、扬尘影响和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郑州最新的扬尘管控要求,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落实围挡、喷淋、物料苫盖、车辆冲洗、路面硬化等要求

 

 

 

二、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371—60890276

通讯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