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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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73 环罚决字〔2024〕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73 环罚决字〔2024〕9 号

  河南畅翔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784199F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海枣路与枣林路交叉口向东 3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大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9日在郑州管城区铁路口岸被生态环境部派遣到郑州监督帮扶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车牌号为豫A0981H重型柴油货车,后处理装置物理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致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识别准确数据,导致该车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该案件于2024年9月15日由郑州市监督帮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靳彦博、陈宏亮对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海枣路与枣林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的河南畅翔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调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车牌号为豫A0981H重型柴油货车后处理装置物理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致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识别准确数据,导致该车机动车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督函〔2024〕9号)《关于对夏季移动源监督帮扶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举办的函》、2024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8日豫A0981H车辆后处理装置物理加装垫高温度传感器现场照片证据、豫A0981H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河南畅翔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73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2024年9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豫A0981H车辆已拆除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母,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恢复正常。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73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河南畅翔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未发起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固定额度 5000 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银行账号:24680518623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号楼21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号楼217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

  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