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裁量,监测,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检测,处罚,罚款,除尘,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张勇涛,行政处罚
- 2025-0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73 环罚决字〔2024〕10 号
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40GUPL45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胡紫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9 月 4 日,执法人员在对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测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资质认定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4YJC-WT-281-2024 的检测报告;勘察示意图;2024 年 5 月 17日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北生产线(1 号生产线)中控系统出料数据明细;2024 年 5 月 17 日 10 点 12 分——20 点 58 分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南生产线(2 号生产线)中控系统出料数据明细;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过磅系统出货记录;河南省开港建材员工身份证及证明;固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中控系统数据及出货记录数据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记录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73 环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2024 年 9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024 年 1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73 环罚告字〔2024〕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73 环罚告字〔2024〕9 号)后,于 11 月 13 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意见为“2024 年 5月 16 日,我方业务人员崔立冬和河南省开港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勇涛确认公司生产符合检测运行条件后,于 2024 年 5 月 17日对该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当天采样负责人郭卫佳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张勇涛确认当天生产运行状况,经现场调查,检测任务中的南、北两个除尘设施出口,只有南除尘设施生产线正常运行,北除尘设施生产线未运行,遂与张勇涛说明北除尘设施出口无法进行检测。后经张勇涛方内部协商,承诺在南除尘设施出口采样检测时,开启北除尘设施生产线以配合检测任务正常进行。我方采样人员郭卫佳、刘帅在南除尘设施出口检测任务完成后,又与张勇涛方人员沟通,并再次确认北除尘设施出口已是运行稳定状态,并对其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当天设施排放口采样任务结束后,我方采样负责人郭卫佳与开港建材公司现场负责人核验后签署了企业正常工况运行采样调查表,完成当日企业现场检测任务”;你单位听证申请事项(主要要求)为“对贵单位做出的‘豫0173 环罚告字【2024】9 号’行政处罚,请求贵单位以第五条【(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2024 年 12 月 2 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星港路新港办公区3号楼206会议室召开“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听证会,听取你单位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3200,代入公式:23200=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3200 元。
根据听证会听证报告意见: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建议按照办案人员意见给予行政处罚;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测一案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会一致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款无误、自由裁量选择适当,建议按照办案人员意见进行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收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银行账号:24680518623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3 号楼 217 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 号楼 217 办公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 月 7 日